第八条考区领导小组可以委托专业考试机构具体承担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我部结合当前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际情况
考点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 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
制定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细则;
协调公安、保密、信息等相关部门做好考试的保障工作;
向考区领导小组报告考试工作。
考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考试报名、提出考场设置建议、考试资料收发、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考试组织实施、考生违纪行为报告、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等技术性工作。
第八条考区领导小组可以委托专业考试机构具体承担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将考务工作委托专业考试机构承担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考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考试报名、提出考场设置建议、考试资料收发、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考试组织实施、考生违纪行为报告、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等技术性工作。
第十八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应当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及考区领导小组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第三十一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亚洲城,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临床技能现场考试小组进行测评时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记录测评笔录。测评结束后,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并经全体考官签名。
2017年6月12日
第二十一条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应当保密,使用后应当按规定销毁。
第三章命题组卷
连续从事兽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第四章考试报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执业兽医资格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的考试。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
第九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考区、考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考点应当设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成立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设区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以上学历,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承办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每个学科的命题专家不得少于两人,每个考试类别审卷专家不得多于三人。
第二十五条临床技能考试包括计算机辅助考试和现场考试两种形式,每次临床技能考试所采用的形式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二十三条考区、考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考试结束后按照要求回收、送达试卷和答题卡。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和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考官由考区领导小组聘任。考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
下载文件:农业部公告2537号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CEB |
第一章总则
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
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进行网络报名的,应当逐级上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同意后,由考区领导小组组织现场报名。
第三十二条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按照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询考试成绩。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一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遴选,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条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包括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个科目。
第二十七条临床技能现场考试机构应当设立若干临床技能现场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名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
报名和参加考试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一致。
协调公安、保密、信息等相关部门做好考试保障工作;
第五章兽医综合知识考试
将考务工作委托专业考试机构承担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建设、管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和考试题库;
承担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
第六条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为单位作为考区,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成立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临床技能现场考试机构由考区领导小组遴选和审定,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